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考核对象:
(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二)市有关单位。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十二五”时期创造“深圳质量”评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评估考核工作,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办公厅、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市“十二五”时期创造“深圳质量”评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纲要办,牵头组成考核组具体实施评估考核工作。
第二章 评估考核内容
第六条 评估考核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两部分,评估考核总得分=指标考核得分×权重+工作测评得分×权重,满分100分。
市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内容、重点和承担指标考核数量的不同,分为不同类别,指标考核和工作测评所赋权重不同。
第七条 指标考核是按照设定的各指标年度目标值对各区(新区)和市有关单位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考核。
评估考核指标的年度目标值和指标权重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定,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评估考核指标的年度完成值按相关程序,经市统计局统一审核和汇总后报送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工作测评是对各区(新区)和市有关单位落实各项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并予以量化。
对各区(新区)工作测评的具体内容包括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创新情况、规划政策落实和组织制度建设等。
对市有关单位工作测评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工作方式创新情况、政策措施创新情况、协调沟通情况及组织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三章 评估考核程序
第九条 每年度12月底前,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评估考核办法,经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评估考核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