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创造深圳质量的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十二五”时期创造深圳质量的评估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十二五”时期创造深圳质量的评估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深圳质量”,全面实施《深圳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任务分解计划》、《深圳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行动计划》和《关于创造深圳质量的行动计划》(以下统称“四个计划”)等重大政策文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提高评估考核工作效率,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评估考核工作本着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思路,围绕“四个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进行,对各区和市有关单位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统一全面地考核,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年度评估考核内容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需要,选择全市性的评估考核进行增补。
第三条 评估考核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客观,科学引导。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估考核形式,充分发挥评估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引导各区、各部门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努力创造“深圳质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统筹协调,统一部署,有序推进评估考核工作。严格评估考核程序,严肃评估考核纪律,增强评估考核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
(三)注重实效,不断完善。加强评估考核结果运用,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各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评价,以及选拔、任用、奖惩、培训干部的重要参考。坚持边探索边总结,不断完善考评机制,丰富考评内容,创新考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