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参与火患清剿专项行动的通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参与火患清剿专项行动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消防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全民参与火患清剿”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剿火灾隐患范围

  (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1.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3.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4.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制鞋、玩具、火柴、罐装、组装、包装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的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5.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二)小单位及“三合一”场所。包括:1.社区、农村个体或者家庭经营的小旅馆、餐馆、洗浴、商店、网吧、生产加工作坊;2.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等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的场所。

  (三)高层、地下建筑。

  (四)新建、在建建筑工程工地。

  (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二、清剿火灾隐患重点

  重点排查各类场所在以下六个方面可能存在的易引发火灾的隐患。

  (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情况。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四)建筑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及建筑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五)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以及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六)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在以上六个方面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