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一是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的渠道和标准,及时、足额提取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二是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的要求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并加强和规范用地供应管理;三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四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05]16号)中明确的有关优惠政策。五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供电工程建设费按照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执行。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积极争取中央每年以各种方式给予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特别是做好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申报的准备,待国家要求申报时立即上报。二是省政府对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给予资金补助,对国有工矿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省计划内的贷款予以贴息支持。三是各市、县政府要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四是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的投融资机制。五是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六是棚户区居民应合理负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七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五)抓好工程质量与安全。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执行,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引进高素质的规划设计队伍,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要有长远眼光,设计要有品位。做到小区建设人性化、布局合理;楼房建设美观化、采用“坡屋顶”;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居民安置住房的特点,精心设计,合理配置住房内部空间,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落实有关方面的责任,继续采用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继续采用大宗建材集中采购、绿色运输的方式,降低工程成本。强化竣工验收工作,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设施要与住房同步交付。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把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挪作它用。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履行相关手续、工程质量和分配的监管,及时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机制以及违规违法行为的追究机制。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环节的监管,坚决纠正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性住房问题,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办理保障性住房的政府工作人员。
(七)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和各级政府增加住房保障投入、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的措施、效果,会同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把全社会的关注点和积极性引导到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内需、保民生、促增长的决策部署上来,创造有利于推动住房保障工作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织推进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设计工作;省发改委负责争取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督导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省国土厅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落实用地计划,保证用地供应;省林业厅负责组织督导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省农垦局负责组织督导垦区危房改造工作;省民政厅负责低收入家庭核查认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争取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负责省级补助资金、贷款贴息等资金落实和管理工作;省教育厅负责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核查认定工作;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省审计厅负责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省国开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支持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宣传报道工作。环保、税务、统计、人防、煤管、金融、电力等其它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协同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指挥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落实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建设、发改、财政、国土、劳动保障、民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涉及的国有工矿企业要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