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2011年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保居发[2011]3号)
各市(绥中县)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我们制定了《全省2011年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全省2011年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辽宁、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进一步加大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力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把改革开放成果惠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目标。
二、工作任务
1、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0.97万套,廉租住房3.6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3.22万套,公共租赁住房9.28万套,限价商品住房0.05万套。
2、各类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10.22万户,城市棚户区(危旧房)10万户,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0.31万户,国有垦区危房1.5万户,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2.38万户。
三、工作进度
一是新建项目。3月份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前期准备工作;4月份全面开工;年底前,保障性住房项目60%竣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40%竣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11月份全面竣工,年底前做好居民回迁、配套建设;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100%竣工。二是租赁补贴发放工作。6月底完成第一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年底全年补贴资金支付完毕。
各地要抓紧制订工程建设进度时间表,要明确房屋征收时间、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完工时间、分配入住时间等重要时间节点,并于4月10日前将工作进度安排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化实施的原则。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市政府是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责任主体,市长是第一责任人。有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县(市、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地区改造规划、计划制定以及项目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各类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由政府筹集资金。新建保障性住房,即可以政府建设,也可以通过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通过商业化运作、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方式,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商业价值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改造,缺乏商业价值、市场化运作困难的,要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实施。
(三)坚持前后连续、创新方法的原则。创新保障模式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和各类保障方式的公平性。特别是棚户区改造既要考虑与我省前两期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又要突出重点,创新方法,在资金筹集、征收补偿、规划设计、回迁安置等方面取得突破,尤其要在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上取得突破。
(四)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的原则。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采取发放租金补贴为主、以实物房源配租为辅的方式实施保障。棚户区改造要与推进城镇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的居住和就业问题,引导偏远地区的人口向县城、中心镇集中,通过棚户区改造加快县城、中小城镇建设。要统筹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做好社区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就业等工作。
五、工作举措
(一)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一是明确保障对象。以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为重点,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将新就业人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部分公有住房转换群体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创新保障模式。按照“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市场租金租赁社会房源或政府、各类企业和其它机构等投资主体筹集的房源后,政府按照市场租金的30%给予补贴;三是多种方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每个市都要集中新建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产业园区、高校和大中型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套建设。
(二)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重点,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一是编制详细方案。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市、县(区)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在详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建设标准、资金筹集、进度要求、组织机构等项内容。二是做好前期准备。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市、县(区)政府发改、建设、规划、环保部门要加强配合,简化程序、抓紧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复、征收补偿、项目环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尽快全面开工建设。三是落实棚改用地。承担棚户区改造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优先保障棚户区改造用地。四是搞好房屋征收。各地要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尽快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依照法定程序,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要充分尊重、征询群众意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加快房屋征收进程。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五是各市要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垦区危旧房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