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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七、全面组织实施“六五”普法规划(4分)。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覆盖面达到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群众对“六五”普法的知晓率达不到93%的,扣2分。

第三章 附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有力,“六五”普法期间经费拨付标准苏南达到年人均2元、苏中达到年人均1.5元、苏北达到年人均1元的,加6分;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按当地户籍人口标准划拨的,加3分。
  第十四条 创造具有原创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典型经验,并在省以上推广,加1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成果(经验),在全国、省获奖或交流的,分别加1分、0.5分。重复获奖或交流的,以最高奖计分。
  第十五条 参加全省性法制文艺调演、法治文化作品征集等活动,获得个人、集体一等奖或组织奖的,分别加0.4分。获得全国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活动一、二等奖的,分别加0.6分、0.4分。最高加3分。
  第十六条 参加全省法制新闻评奖,获得一等奖的,加0.4分;参加全国评奖,获得一、二等奖的,分别加0.6分、0.4分。最高加3分。
  第十七条 被评为“全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市的,加3分。所辖县(市、区)被评为“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或连续5年被评为全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先进的,或被评为“江苏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有1个加1分。

第四章 考核验收方法

  第十八条 考核验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层级考核的方法,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九条 为确保考核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采取组织各市参与交流检查、随机抽查、抽样评估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以及对普法对象进行考试考核等方式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考核验收工作分中期和期末验收2次进行,中期考核占总分的40%、期末验收考核占总分的60%。中期考核验收结束后,由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通报结果。期末验收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以及单位(部门)、先进个人,由省委、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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