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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考核验收结果将作为表彰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考核验收工作将全省13个市分为苏南(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苏中(南通、扬州、泰州)、苏北(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三个类区,在总体框架下,部分条款的考核标准有所区别。

第二章 基础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组织领导(12分)
  一、重视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4分)。各级党委、政府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等综合评价体系(3分);贯彻落实《规划》,制定本辖区“六五”普法规划(0.5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0.5分)。
  二、建立领导责任制(2分)。各级党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一名常委具体分管(1分);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分)。
  三、人员配备到位(3分)。配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职人员(不含分管局长),市不少于5人(常住人口500万以下的不少于4人),县(市、区)不少于3人(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不少于2人)。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四、部门齐抓共管(2分)。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0.5分);市、县(市、区)分别选树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典型,建立健全联系点工作制度(0.5分);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原则有效落实,系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专业法律法规普及、宣传的部署、实施、检查、总结工作全面落实(1分)。
  五、加强督查督办(1分)。市、县(市、区)人大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项检查等,专题审议“六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不少于2次(0.5分);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0.5分)。
  第九条 基础保障(15分)
  一、健全组织网络(3分)。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联络员队伍、讲师团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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