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制度建设
1.各地要抓紧建立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数据库和基础档案,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配售)、退出程序,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工作的准确性。要认真履行审核责任,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机构三级审核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结果公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审核或组织销售。
2.提高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各地必须对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发生。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住房保障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坚持实行住房保障工作月、季和年度报告制度。
(三)落实监管责任
1.各地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2.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3.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要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采取调整租金的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申请人以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并且不能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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