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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溢价款后方可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补交价款由各市确定。补交的款项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补贴资金管理。
  2.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住房保障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中,要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正常、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进行明确。
  3.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不同区位普通商品房交易指导价格,制定各类保障性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保障性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按照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及税款。
  4.已经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次购买其他住房的,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该家庭已经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书面意见;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该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退出手续。对不能提供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五)强化租赁管理和服务
  1.住房保障部门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要切实履行住房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和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2.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可以组织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选择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原有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在其它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和服务,要作为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条件。
  3.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的物业服务内容,制定科学的服务收费标准,强化和规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租金和服务收费的收缴率。
  4.廉租住房租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人民政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成立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城乡建设、房产、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国资、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参加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地住房保障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各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充实人员编制,完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保证办公经费;各镇政府、街道等基层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形成完善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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