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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4.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各市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参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三)严格建设管理
  1.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2.单独选址、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由各地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也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各地可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选址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就业、就医、就学。
  3.优化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
  4.各地政府可通过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采取收购存量住房、空置商品房或烂尾楼盘等方式,补充保障性住房房源。
  5. 各地应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和单位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和经营管理新机制。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给予土地、财税、信贷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筹集)的,面向夹心层群体和进城务工人员出租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其租金低于市场租金。夹心层群体包括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等。单位租赁住房是用工单位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用工数量及分布状况,建设符合本单位职工特点的住房。
  (四) 加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1.各地可根据实际,将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机结合,按照保障对象的意愿,对新建廉租住房实行可租可售、租售并举的政策。购买保障性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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