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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实物分配和货币补贴方式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制度。到2011年底,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廉租住房保障16.22万户,完成经济适用住房保障18万户。
  三、工作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
  1.积极争取中央对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补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争取中央资金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为更多地争取中央投资做好准备。
  2.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的全部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地方债券要优先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各界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进行自愿捐赠。
  3.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引导金融机构特别是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在信贷资金规模上予以保障,在贷款期限和利息方面给予适当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允许保险资金、长期信托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者定向募集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进一步落实政策
  1.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开发为商品住房或其它商业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各地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要单独列出。
  2.鼓励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根据项目情况统筹安排确定。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3.减免各项相关费用。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地方政府有权决定的税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辽政办发[2005]16号文件规定减半缴纳,供电工程建设费按省物价局辽价发[2009]3号文件规定据实结算。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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