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保居发[2010]3号)
各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住房保障工作,按照《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针,以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以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重点,促进多层次住房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政府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我省正处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键阶段,城镇居民住房历史欠账多,住房保障需求大,既要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科学确定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同时也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4.目标管理,落实责任。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把指标量化到单位,责任落实到个人。
5.多方筹资,争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资金来源,省政府给予专项补助,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保障对象合理负担,职工所在单位适当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