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考核成绩优秀且全面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对未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辽宁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表
序号 | 分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考核分项 |
1 | 保障任务 | 全面完成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20分);全面完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10分);以上两项中每减少1%,扣0.5分。 | 30 |
2 | 规划计划 | 制定住房保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3分)制定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3分) | 6 |
3 | 项目管理 |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完备(3分);按计划开工建设(3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符合要求(3分);按期竣工验收(3分)。 | 12 |
4 | 资金落实 | 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5分);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3分);落实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3分);落实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3分);落实其他资金(2分)。 | 16 |
5 | 组织机构与窗口服务 | 成立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3分);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3分);设立对外办事窗口,操作透明,服务行为规范(4分)。 | 10 |
6 | 程序规范 | 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复核程序,无投诉案件(8分),每增加一件投诉案件,扣0.5分。 | 8 |
7 | 基础信息与数据管理 | 统计数据按时报送,无漏报、误报现象,准确率达到95%以上(8分);建立住房保障工作档案,并根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档案,实现动态管理(5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公(5分)。 | 18 |
小 计 | | 100 |
8 | 超额完成任务 | 超额完成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加12分。每增加1%加0.5分,加分不超过12分;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度,每个加1分,加分不超过4分;创新住房保障工作方法,每个1分,加分不超过4分。 | 20 |
合 计 |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