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保居发[20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辽宁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辽宁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对各市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市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对各县(市)区的具体考核办法。
第三条 省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
市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效果兑现奖惩。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各地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情况;编制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公示和上报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