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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住建〔2010〕433号)


各市建委(局)、本溪市供暖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供热管理工作,搞好年度采暖期供热行业评比,全面提高我省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辽宁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评比办法》(辽住建〔2010〕30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辽宁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评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办法》一并抓好落实。
  联 系 人:宋宇
  联系电话:024-23448621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辽宁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评分细则(试行)

  为表彰先进,切实做好全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评比工作,依据《辽宁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评比办法》,制定本评分细则。
  一、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评分细则
  ㈠ 评分标准
  评分采用百分制。考核内容和对应分值分别为(具体见附件1):
  1、 拆除小锅炉:考核省政府下达的拆除小锅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值25分;
  2、 民心网投诉:考核年度供热工作在省“民心网”投诉情况,分值15分;
  3、安全生产:考核年度供热安全生产情况,分值10分;
  4、 行业管理:考核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和制定行业规章情况,分值10分;
  5、推进集中供热:考核年度集中供热率指标增长情况,分值10分;
  6、供热计量改革:考核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分值10分;
  7、清洁热源:考核清洁热源的应用情况,分值10分;
  8、上级交办事项:考核按要求办理上级交办事项情况,分值10分。
  ㈡ 单位自评
  各市、县(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辽宁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评分表》(附件1)开展年度供热工作自评,其中:民心网投诉、供热计量改革、清洁热源三方面各地可依据自身掌握情况进行自评打分。
  ㈢ 申报事项
  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县(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评比活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各市(含县、县级市)申报材料提交至省住房建设厅城市建设处,申报材料包括:辽宁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评比申报表(附件2)、自评表、自评汇报材料(内容包括:上一采暖期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二、省先进供热企业评分细则
  ㈠ 评分标准
  评分采用百分制。考核内容和对应分值分别为(具体见附件3):
  1、供热准备工作阶段分值20分,其中:供热系统设施改造完成情况3分;三修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3分;储煤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3分;供热设施维护情况3分;供热系统的上水、打压、冷运、热运按要求完成情况3分;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有定期校验记录3分;工作人员上岗培训情况2分。
  2、供热运行管理工作阶段80分,其中:用户室温达标情况8分、民心网投诉情况8分、及时处理投诉情况8分、安全生产情况7分、维修服务情况6分、供热管道和阀门维护情况5分、实行连续供热情况5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4分、室温检测点设置情况4分、工作人员上岗情况4分、供热运行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3分、锅炉水质处理措施3分、燃料质量及堆放3分、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3分、落实便民措施情况3分、供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2分、供热政策宣传工作情况2分、厂区保洁情况2分。
  ㈡ 自评和初审
  各参评供热企业应按照《辽宁省先进供热企业评分表》(附件3)对年度供热工作开展自评,各市、县(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公开征求民众意见,无异议的,按程序上报参加全省评比。
  ㈢ 申报事项
  各参评供热企业将申报材料于每年5月15日前上报至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辽宁省先进供热企业评比申报表(附件4)、自评表、企业自然情况证明材料、企业自评汇报材料(内容包括:上一采暖期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各县、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所辖区参评供热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至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复核后,负责将本市范围内企业申报材料(含县、县级市)于5月31日前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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