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保障房建设资金支付依据统一由市房投提交,县级保障房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资金专户支付至相应的合同交易对手。
第十一条 贷款资金自省开行拨付到省房投账户之日起,贷款利息由市房投(实际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和实际用款的县级承担,并按贷款合同约定由市房投归集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按照省开行、省房投发来的《应收利息通知书》和《贷款到期通知书》,经市房投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市房投将归集的贷款利息和本金按时划转到省房投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省房投在以“省带市”方式为市房投融资过程中发生的中间税费,由市房投(实际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负担,省房投在向市房投(实际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拨付贷款资金时一次性扣除。
省房投在收、付贷款利息过程中发生的中间税费,由市房投(实际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负担,市房投(实际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在向省房投拨付贷款利息时一并支付。
第十三条 市房投融资的还款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市房投负责归集全部还款资金,于本息回收日前九个工作日内足额划转至省房投还款专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还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金:
(一)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在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购扩建及维修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支出后剩余的资金及按比例分配的资金(上级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按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六十比例分配,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购扩建及维修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二)地方归集提取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百分之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的住房保障资金);
(三)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收益部分及配建商业设施租金收益部分;
(四)市辖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内还本付息资金;
(五)市房投的运营收益部分;
(六)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采取其他方式筹集解决。
第十五条 市房投未按期向省房投归集到期本息时,按照《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房投在收到市财政部门划转的信贷资金后,应分别向省房投、省开行、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