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房投根据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融资任务,组织全市两租房项目、以“省带市”贷款申请资料,经市保障住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省房投报送。经省房投和省开行联合审核,并报国开行总行批准,在省房投统一授信额度内,以“省带市”方式,由省房投(名义借款人)、市房投(实际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与省开行签订两租房项目三方贷款合同,并按照在贷款合同中三方约定的提款计划,将贷款发放至省房投在省开行开立的贷款账户。
第七条 贷款合同签订后,市财政部门在省开行开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财政专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动态监控;市房投在省开行开立信贷资金专户,用于信贷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动态监控。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房投资金使用计划和申请,向省开行提交《市、县项目资金划转通知书》,并同时通过网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省开行从市财政资金专户将市本级保障住房建设资金划拨至市房投信贷资金专户。
第九条 市房投根据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时,根据用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于支付工程建设款的,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章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付款凭证、工程建设合同;
(二)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当提供付款凭证、采购合同;
(三)用于支付地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应当提供付款凭证、合同书、中标通知书、附收费依据的相关资料;
(四)用于支付项目前期费用和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提供缴费通知、中标通知书、附收费依据的相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总额控制数,以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额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并将用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市房投提出拨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省开行提交支付依据〔支付依据包括内部审批单、付款相关的合同复印件、监理签字的支付证书(如涉及)等〕,经省开行审核,如提交支付依据齐全、网银申请无误后进行行内审批,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市本级保障住房建设资金支付至市房投合同交易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