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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记录或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开展正常经营的,每经营1年给予3000元创业奖励,奖励期限为期2年。开业起始时间从营业执照的登记之日算起,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按一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1000元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奖励期限为期2年。

  以上优惠的申请与支付管理程序、资金来源按照《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10)245号〕规定执行。

  (三)创办的企业吸纳符合《关于申请厦门生源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2010〕135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为其及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厦人〔2010〕135号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自主创业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自其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用。

  三、切实提升毕业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继续开展毕业生技能培训,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对厦门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大力开发企业、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见习岗位,积极引导厦门生源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企业生产一线工作,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并按有关规定兑现见习补贴、见习奖励、接收奖励等优惠政策。

  四、大力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七)建设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在各高校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选拔热心公益的大学生组成大学生就业指导员,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丰富人力资源工作经验的专家定期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组织他们深入企业,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大学生更加全面了解社会,并通过他们在高校大学生中传播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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