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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2〕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闽政办〔2011〕175号)等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和就业岗位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总量持续增长,就业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任务较为艰巨。做好明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巩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为党的十八大召开创造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重要任务,做好这项工作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就业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优化用工结构、实施人才储备战略、加大高校毕业生使用和培养力度。

  二、积极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

  厦门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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