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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营时,乘客可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服从和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出现故障或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疏散乘客时,乘客应当服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引导,快速有序地疏散。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重量、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犬只等可能妨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其他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五)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乘客守则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列车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

  (六)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乘车。

  第十九条 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信和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换乘,乘客不得在车站或列车内滞留,不得干扰和影响抢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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