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者其它有效的有关收益分配的决议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申请企业或项目全部退出时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奖励,还应提供股本退出情况证明;
(八)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在“两岸金融中心”或者“海西股权投资中心”的,还应提供区“两岸金融中心”建设指挥部或者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可享受奖励政策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由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统一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给予兑现落实。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备案办结证明;
(二)所在股权投资类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附件四);
(四)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任职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所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在“两岸金融中心”或者“海西股权投资中心”的,还应提供区“两岸金融中心”建设指挥部或者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的证明。
在有股权投资关系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符合厦门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区分以下情况给予优惠:
(一)户籍、人事关系已迁入厦门的,依据《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0〕21号)、《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0〕22号)、《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等文件的规定,由引进人才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向市有关部门申请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就学方面的优惠待遇。
(二)户籍、人事关系未迁入厦门的,依据《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暂行规定》(厦府〔2004〕53号),在市政府金融办协助下,由引进人才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向市公务员局申请核准人才柔性引进和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并凭《厦门市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市政府成立股权投资类企业跨部门监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厦门银监局等。必要时,可邀请法律、会计等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参加。
股权投资类企业监管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战略规划、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