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报告和备案办结证明;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一);
(四)购地、购房或租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五)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者其它有效的有关收益分配的决议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或项目全部退出时的企业所得税奖励,还应提供股本退出情况证明;
(八)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总部经济等优惠政策的书面证明;
(九)注册在“两岸金融中心”、“海西股权投资中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还应提供区“两岸金融中心”建设指挥部或者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的证明。
第八条 《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对于2011年11月1日前已在厦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五年内”是指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
《规定》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中,对于2011年11月1日前已在厦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五年内”是指自2012年计算获利年度起五年内。
《规定》第十八条(一)和第二十三条中,对于2011年11月1日前已在厦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且在2012年1月份已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年起”是指从2012年1月份算起;对于2011年11月1日前已在厦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且在2012年1月份未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年起”是指从2012年1月后任职满一年的月份算起。
第九条 《规定》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所称基金的规模,是指享受奖励优惠政策当年年末的实际出资金额。
第十条 《规定》第十八条(一)和第二十三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和投资总监。
第十一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申请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奖励,应于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给予兑现落实。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备案办结证明;
(二)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奖励申请表》(附件二)或者《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附件三);
(四)股权投资企业合伙人名单,法人合伙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