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2〕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1〕443号,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伙人收益分享比例原则上应与其出资比例和在合伙企业中所承担的义务相匹配。其中,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出资的(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出资的除外),企业合伙协议中不得约定优先确保与其承担同等义务的其他合伙人尤其是自然人合伙人投资回报等显失公允甚至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同时将备案申请材料抄送市政府金融办。
第四条 《规定》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优惠政策适用于2011年11月1日后在厦门注册登记并办结备案手续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对于2011年11月1日前已在厦门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已按《规定》加以规范,符合条件并办结备案手续的,可享受《规定》中除购房、租房补贴之外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规定》第九条(一)中所称股权登记,是指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非上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试行)》(厦府办〔2011〕257号)的规定,在厦门市股权托管登记机构办理的股权登记。
第六条 《规定》第十五条(二)和第二十条(三)所称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具体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核定,并抄告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 对于符合《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申请享受购地、购房、租房补贴或者企业所得税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于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给予兑现落实。申请时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