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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四、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负责将每宗土地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时划入专户,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落实。

  五、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实行灵活多样、能适应不同需求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对其参保缴费给予一定的优待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时,除对其参保缴费给予一定补助外,并适当提高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或采取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补贴的形式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杨凌示范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同时要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扶持创业就业,鼓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途径,统筹解决城市规划区内与区外、新征地与已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建立稳定可靠、科学合理、健全完善的长效保障制度和机制。
  七、引导被征地农民发展二、三产业。实施征地时,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和三产用地指标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在规划的商业地段预留三产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创业就业,实现自我保障。
  八、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积极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咨询、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培训,促进就业。针对被征地农民文化偏低、技能单一、就业困难的实际,根据市场需求开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培训力度,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积极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为被征地农民开辟就业渠道,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要按照省、市、县三级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每年根据被征地农民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情况,从土地出让有偿收入中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培训和职业介绍。
  九、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其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办理征地审核手续时,社会保障费未划拨到位、社会保障方案不完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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