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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陕人社发〔2011〕1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和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做到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二、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足额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

  三、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社会保障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亩最低不低于1万元)。不论任何项目征地(包括各级公益性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都必须确保此项费用落实。同时,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保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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