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祥平街道卿朴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厦府〔2012〕51号)
同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祥平街道卿朴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同政〔2011〕16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村镇建设规划,将0.81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使用祥平街道卿朴村旱地0.036公顷,瑶头村旱地0.018公顷,溪声村旱地0.009公顷,新民镇蔡宅村水田0.027公顷,西塘村旱地0.027公顷、园地0.054公顷,后宅村园地0.036公顷,梧侣村园地0.027公顷,溪林村园地0.009公顷,西山村旱地0.018公顷,湖柑村旱地0.018公顷,洋厝埔村旱地0.018公顷,大同街道康浔村旱地0.018公顷,东山村旱地0.009公顷,古庄村旱地0.045公顷,田洋村水田0.0180公顷、旱地0.018公顷、园地0.009公顷,洪塘镇三忠村水田0.009公顷、旱地0.009公顷,新霞村园地0.0180公顷,郭山村园地0.018公顷,苏店村旱地0.018公顷,大乡村旱地0.018公顷,五显镇后塘村旱地0.045公顷、园地0.009公顷,西洋村园地0.009公顷,下峰村旱地0.009公顷、园地0.009公顷,军村村旱地0.027公顷,后垄村旱地0.009公顷,明溪村旱地0.009公顷,布塘村水田0.009公顷、旱地0.009公顷、园地0.009公顷,上厝村园地0.009公顷,垵炉村旱地0.009公顷、园地0.009公顷,汀溪镇路下村水田0.018公顷,造水村旱地0.018公顷,褒美村旱地0.054公顷、园地0.009公顷,五峰村水田0.009公顷,竹坝农场水田0.018公顷;共计0.81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申请用地的村民住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使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使用批准文件10日内,按批准使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四、本批次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0.81公顷,计入你区2012年新增建设用地和农转用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