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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2011]62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住宅小区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国有土地上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许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是指所有功能以住宅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及相应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居民居住生活区。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 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经审批后,开发建设单位在10日内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填写《许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表》。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与开发项目批准的设计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的配套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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