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制止私搭乱建管理工作的意见
(许政[20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依法有序进行,依据城市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制止私搭乱建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加大私搭乱建成本,增强属地责任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树立全社会依法建设观念,保持制止私搭乱建高压态势,实现全市私搭乱建有效治理。
(二)主要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党政同责;坚持依法拆除,确保稳定;坚持分级督查,责任追究。
二、管理范围
本意见所称私搭乱建,是指个人及单位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制止私搭乱建的重点区域为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魏都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许昌县新许社区、尚集镇、将官池镇、河街乡、苏桥镇。
三、明确责任
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及许昌县(以下简称“三区一县”)、许昌新区、相关局委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市规划监察支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城建执法监察支队、市城管执法监察支队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
“三区一县”职责:县(区)是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负总责;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辖区内的私搭乱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拆除;负责做好维护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出现因制止私搭乱建引起群众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杜绝安全事故。乡(镇、办)职责:乡(镇、办)是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其党政正职为主要责任人。要对本辖区开展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做好制止和监控,具体组织私搭乱建的日常拆除;做好村(居)民信访稳定工作,排除安全隐患;按照全市应急联动要求及上级部门指令,全天侯处置辖区内的私搭乱建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