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保值增值。实行统一管理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授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的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仍由使用单位负责。房地产经营收益暂按现有管理体制执行。
市直财政差(定)额供给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地产占有、使用情况一并进行清查登记,纳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督管理,其产权、经营收益暂按现有管理体制执行。
四、责任分工
(一)市财政(国资)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资产划转审批手续的办理,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投资总公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房地产管理台帐,对房地产经营和处置实施监督和审批。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登记、房地产过户手续的办理。
(三)市审计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产权移交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纳入本次房地产统一管理的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房地产自查、填表、上报工作,提供房地产资料,负责办理房地产划转、登记、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起草、制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房地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单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办理房地产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对各单位房地产进行调配管理。
(六)市投资总公司负责政府授权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资产整合,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老城区房地产处置工作。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成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划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筹备召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工作会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投资总公司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制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变更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阶段:自行申报阶段。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完成对本单位房地产自查申报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阶段:资产核实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和所属机构的房地产进行核实,公布单位房地产移交目录。
第四阶段:资产划转阶段。市财政(国资)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划转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投资总公司及时调整相关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