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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许政[2011]57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产总量,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和《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许昌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为明晰国有资产产权,整合政府公共资源,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政府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设备技术用房、接待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和土地、各类性质的培训中心和以培训中心名义建设的宾馆、招待所以及待建土地、经营性房地产等(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包括财政投资和各单位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形成的房地产。

  三、管理方式

  (一)实行统一管理。市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市直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全部房地产(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明确规定用途外)原则上变更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没有办理房地产登记和以后新增加的房地产均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盘活有效资产。为壮大政府投融资平台盈利性资产规模,提高投融资能力,增加现金流,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许政〔2010〕21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建设的会议纪要》(许政纪〔2010〕25号)等有关精神,将已经搬出的市直行政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原老城区空置或用于出租的房地产、准备迁入综合服务中心的市直行政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房地产、所有能办理独立产权证的经营性房产统一变更登记至市投资总公司名下,需要处置的房地产由市投资总公司协同市财政(国资)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处置收益用于增加市投资总公司国有资本金,并全部用于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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