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三)抓好项目实施。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完善建设审批手续,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落实到位。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要在受理后6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受理后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受理后25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受理3日内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在受理5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落实配建任务。全面贯彻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市区2010年16个配建项目和2011年10个配建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督促和落实,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有配建任务的开发企业,要从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房地产销售管理、信用登记等各个环节全面加强监管。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企业,暂停其一切项目审批,并列入黑名单。

  (五)大力发展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市“十二五”期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点。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产城融合、相互促进”的指导原则,切实履行住房保障工作管理部门职责,共同做好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提出的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八项措施,加强市场调控。一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二是增加住房有效供应。鼓励开发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促进早投资、快开发、多投放。三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尽快建立健全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适时披露相关信息。通过多种措施,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七)强化督促检查。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列入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成立由市监察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若干督查组,结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每月至少督查一次。对不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作、进展缓慢、执行不力的,按照《许昌市重大督查事项办理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