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交通运输、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各负其责,按照市政府要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许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
(二)抓好要素保障
1.土地供应。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供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严格土地供应时序,优先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未完成供应计划的,不得向商品住房开发供地。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凡开发住宅用地面积15亩以上的宗地项目,要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将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建设周期及划拨用地费用、达到入住条件的建设费用等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纳入出让合同。优先安排储备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
2.资金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计提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
3.税费优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政策的指导意见》(豫财综〔2010〕54号)执行。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