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发展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明确要求。一是突出重点。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市“十二五”期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大力鼓励和支持,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二是加强管理。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市级监督、县(市、区)级管理”原则实施。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政府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确定的准入、退出条件以及租金价格和只租不售的管理要求。三是定向供应。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企事业单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满足拥有房源单位符合供应条件职工的居住需求。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剩余的,应向社会其他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二)建设程序。一是列入计划。每年年底,县(市、区)负责制定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下一年度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年初,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指标,提出当年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二是项目审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三是规划管理。县(市、区)负责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并按程序提交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四是土地供应。国土部门根据产业集聚区报送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将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保障。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从土地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在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所需的前提下,可以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