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力度,切实承担起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责任。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二是政策支持。政府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补贴租金等方式,支持产业集聚区和企事业单位等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产业集聚区、用工集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三是供需平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科学测算需求情况,紧密结合需求状况确定年度建设计划,通过3-5年的建设,在十二五末达到供需平衡。四是科学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便捷、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内安排;非集中设置的项目按照统一规划通过实施配建等形式解决。五是规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政策规定对象的过渡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三、房源筹集和建设标准
(一)房源筹集。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结合我市实际,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建设为主,以在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为辅。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是产业集聚区、企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廉租住房在满足符合条件家庭需求前提下,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四是经政府批准的高校、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五是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六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提供的租赁住房。
(二)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新建成套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和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建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省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简易装修。公共租赁住房一居室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二、三居室单套建筑面积分别控制在50平方米、60平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