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市内各金融机构参与农村社区住房建设。要以土地收益为基础,建立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形式的融资平台,向金融单位融资贷款,支持农村社区住房建设。要积极探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农户住宅确权抵押、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多种贷款方式,解决农村社区建房资金困难。对承担农村社区建房任务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各县(市、区)、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投融资主体建设,积极扩大融资规模。各金融机构要设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授信平台,创新联户担保、集体土地、农房、林权、大棚、养殖场地、承包地抵押等新型贷款方式,推行新型农村社区住房按揭贷款,研究制定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多渠道为农户提供让利贷款,确保满足农民迁居资金需求。(四)依法进行产权确认。鼓励有条件的村庄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拆迁土地需按规定征为国有,经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扣除上缴和提取的各项资金及费用后的净收益,可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新型农村社区内符合居住条件的新建住房,应根据土地性质,依法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权属确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年底进行综合考评,对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村庄(社区)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后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行政问责。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各乡(镇)、村庄(社区)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考评,严格奖惩,推动规划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要尽快制定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加强调查研究,选择试点,抓好示范,推动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各乡(镇)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办)搞好配合,共同做好指导、协调、推进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整合各项涉农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集中安排的措施,负责新型农村社区沼气和生态农业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办理产权手续,指导其住房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和农村住宅设计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抓紧编制规划,加强对示范社区、重点社区规划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建设资金,研究制定整合资金、集中投放的具体办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研究解决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用地问题,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抓好土地整理、土地复耕。城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教育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中小学建设和改造。煤炭、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煤矿塌陷区和压煤村庄搬迁资金。环保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环境保护。林业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生态绿化工作。文化和文物部门负责文化大院建设及古村落、古民宅的保护。民政部门负责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认定、扶助资金安排、农村敬老院和光荣院扩建、发动社会捐助等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村村通”工作。电力、通信部门继续执行国家扶持农村发展的有关政策,并负责搞好电力、通信设施投资和建设。水利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体育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器材配置。商务和供销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超市建设。金融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提供贷款和利率优惠。监察部门负责对工作中失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大局,自觉服从资金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部署要求,协调配合,积极推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