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规划编制,强化建设管理
(一)明确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基本要求。新型农村社区(村庄)规划应严格按照《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优化村庄布点。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应统筹安排社区生产、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对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进行合理布局;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与建设时序;安排社区分期建设时序并提出规划实施的措施。规划成果应至少满足“一书九图”(根据建设发展需要确定),一书指规划说明书,九图为位置图、现状图、建筑质量评价图、用地规划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图、工程管网规划图,坡地村庄应做出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2011年年底完成30%的基层村(社区)建设规划。2012年年底完成60%的基层村(社区)建设规划。2013年年底基层村(社区)建设规划要全部完成。
(二)规范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审查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魏都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按程序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审批。在组织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工作。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编制要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撤乡并镇、撤村并点、统筹考虑村庄的合理布局。规划成果完成后,各县(市)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规划技术审查要由7人以上专家评委组成。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三)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新型农村社区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自2011年起,凡没有进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村一律冻结宅基地和建设审批,防止农村乱占耕地,无序建房,坚决杜绝未规划乱批乱建、违反规划的现象。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村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由县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达到登记、发证及入档管理规范化、市场交易合法化、产权变更程序化,使村庄房屋产权人的房屋产权及证件具有法律效力。县(市、区)要切实加强住房质量监管,承担建筑施工的企业或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各县(市、区)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