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充分挖掘村庄自然、文化、民族的特点,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需求,实行改造与新建相结合,宜改则改,宜建则建,防止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建设类型可采取公寓式、联建式和单体式,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3.相对集中,集约发展。要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有效整合居民点,通过迁村并点,引导农户向中心社区相对集中。
4.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结合中心镇和中心村(社区)“百千”建设试点工程,依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选取试点村庄进行重点规划建设,打造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试点和亮点,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全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
(三)目标任务
本意见所称的新型农村社区,主要指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经规划建设后的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健全、人居环境优美的农村社区(村庄)。规划区内的村庄按照城镇社区进行规划建设。逐步完善村庄内各项设施,建设新型农村住宅,努力将我市村庄打造成布局科学、建筑美观、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新型农村社区。2011年,全市启动50个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试点,2012年,启动100个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试点;争取到2015年,建成300个新型农村社区;争取到2020年,全市90%以上的村庄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城乡协调、设施配套、整洁优美、特色鲜明的可持续发展局面。
三、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标准及要求
(一)分层次进行村庄集聚中心村(社区)。中心村(社区)是指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区位优势较好、交通较为便利、集聚规模较大、发展潜力较大、辐射能力较强、能为周围社区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型农村社区(村庄)。中心村(社区)的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基础,配套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使之成为农民集聚的重点区块。
基层村(社区)。基层村(社区)是指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中保留的除中心村(社区)以外的具有一定集聚规模、发展潜力及辐射力的新型农村社区(村庄)。对此类型社区(村庄)应突出文化底蕴,注重村庄整治和生产生活设施配套,进行改造提升,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上确定的要迁并的村庄,要严格控制其宅基地审批和村庄建设,新建住宅要按规划到中心村(社区)和基层村(社区)进行建设,逐步实现村庄的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