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开发秩序
要严格市场准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一是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项目手册、预售管理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二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动态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违规项目、随意变更规划、虚构买卖合同、面积短缺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三是实行明码标价预售销售,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四是各地要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完善各项制度,落实预售商品住房的责任,强化预售商品住房的质量保证机制。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依法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校友录,严厉打击无证售房、未按规定时限开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房屋交易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
八、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
各县区要加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按照《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驻政〔2011〕13号),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校友录,完善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政府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的指导支持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