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分区政治部;
(二)各县(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三)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驻市团以上驻军单位。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的奖励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双拥工作奖候选单位和个人,应当征得拟推荐候选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委提交具有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五条 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一般在全国双拥模范城命名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双拥工作优秀奖一般在全省双拥模范城命名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双拥工作先进奖一般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审查,审查后提交评审委进行初评,之后提交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评审结束后,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委、市政府和驻马店军分区批准。
第十七条 评审委对拟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双拥工作奖的候选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作出处理决定。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以及推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报请市委书记签署;双拥工作优秀奖报请市长签署;双拥工作先进奖报请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
第六章 奖励等级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军分区颁发荣誉证书或匾牌,地方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令嘉奖,对该单位相关领导和做出主要贡献的具体工作人员视情况记二等功一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部队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向部队发函建议对该单位有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记功。获得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的人员由市委、市政府、军分区颁发荣誉证书,地方人员由市政府对其记二等功一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部队人员由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向部队发函,建议对其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