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双拥办负责双拥工作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双拥工作设立下列奖项:
(一)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
(二)双拥工作优秀奖;
(三)双拥工作先进奖。
以上奖项适用于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双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其经验和做法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肯定和转发,或者受到国家级表彰的;
(二)在双拥工作中取得卓越贡献或者在双拥工作中有卓越成绩,被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重要典型予以宣传推广或者文件被转发的。
第八条 双拥工作优秀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和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肯定和表彰的;
(二)双拥工作成绩突出,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肯定的。
第九条 双拥工作先进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双拥工作成绩突出,被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肯定的;
(二)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创造良好社会效益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双拥工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邀请有关领导、专家作为评审委成员;
(二)审定申报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
(三)为完善双拥工作奖励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双拥工作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五)提出评审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单位及候选人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二条 双拥工作奖候选单位和个人由下列单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