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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政〔201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推动我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的深入开展,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试行)有关规定,为了调动社会各界开展双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双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推动双拥工作深入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拥工作奖授予在双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适用以下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人武部,驻马店市驻军各单位,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直承担创建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部门、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企业、社区等。

  (二)个人:各级党委、政府、驻军单位分管双拥工作的领导及从事双拥工作的工作人员;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同志、工作人员;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单位、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社会各界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双拥工作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四条 双拥工作奖项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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