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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代理投标竞争;

  (三)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委托代理协议;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招标人合作良好,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不同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暂停代理业务的,要书面告知交易机构,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因自身原因未能进行或拒绝进行已确认的工程代理业务的,暂停代理业务投标、抽签资格三个月;

  (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且情节轻微的,暂停代理业务投标、抽签资格六个月。

  (三) 发现不具备代理资格和条件的,暂停代理业务投标、抽签资格。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从《名录库》中清除:

  (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特别严重的取消其下次的《名录库》申请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相关网站上公告;

  (二)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招标活动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拒不配合各招投标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检查的;

  (四)一年内擅自放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累计达到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五)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年度综合考核后三名且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后三名的。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被清除出《名录库》后,《名录库》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程序进行补充。补充情况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布,并报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违规选择代理机构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交易机构不为其提供场地、信息、专家抽取等服务,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实行即时评价、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即时评价采取一个代理项目一评价,可委托交易机构负责组织,招标人、专家评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关、交易机构和相关部门代表参加,主要评价其服务质量、效率、代理是否规范等。日常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年度综合考核由市监管办负责牵头组织,主管部门、监督机关、交易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评价、检查、考核结果及违规处理情况作为代理机构库清退和更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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