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名录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确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人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产生;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招标人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产生,也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由招标人从《名录库》中通过遴选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产生;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投资额在6000万或代理费达到30万元以上)以及有特殊要求、技术比较复杂、《名录库》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被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放弃代理资格的,应当从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重新选择产生。
招标代理机构连续被选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两次或正在正常代理的政府投资项目超过两个(含两个)的,暂停参与随机抽取,直至其中一个项目代理完毕。
招标项目对代理资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提前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书面告知交易机构和监督机关。
第十一条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填写《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登记表》,由招标人、交易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关、代理机构各方代表签字后存档。确认后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同一工程项目分段施工招标的,前段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经招标人申请、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原招标人可不经过招标或者抽签,直接签订下一段工程的委托代理协议:
(一)前段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开展期间未出现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禁止的违规行为;
(二)在业务开展中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及代理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相应义务;
(三)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出现因为招标代理工作失误而导致的投诉、流标等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
监理和施工招标代理原则上一并进行,不一并进行的,在满足上述全部条件的情况下,监理项目的招标代理原则上由该项目的施工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可不再另行选择。
第十三条 加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招标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