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四)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加入《名录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企业及参与招标代理活动全部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等;
(五)代表业绩的中标通知书、代理合同等;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加入《名录库》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因违法招标代理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代理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引起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承接场外交易的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八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查;
(四)确定列入《名录库》的代理机构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列入《名录库》的代理机构名单,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并报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备案。
第九条 申请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存在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名录库》。
第三章 《名录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使用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名录库》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