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政〔2011〕46号)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现将《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等)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名录库》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选择产生的供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使用的招标代理机构预备名单库。
在本市区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建立《名录库》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名录库》的各项具体工作以及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共同参与监管。
第四条 《名录库》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名录库》的申请与录取
第五条 申请加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