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奖励办法,奖励资金列入工程总价。
七、强化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交易行为
(二十六)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依法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重点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转包、分包、挂靠或租借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建立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有关部门要对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准确、公正的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建立廉洁准入和“黑名单”制度,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招标工作,超过招标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涉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和管办分离的要求,规范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交易事项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依法监管提供条件。加快电子化招标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行限时办结,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进场交易。不得违规和搭车收费。建立健全电子化招标系统等技术措施,不得代替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和妨碍招标投标活动。
(二十八)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要加强对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严格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及慢作为行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履行办理服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规办理、违规收费、效率低下等行为;加强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的监察;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重要招标事项的全程跟踪监督。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采取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牵头组织协调职能,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相关监督机关组成,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定期研究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市场建设的有关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案件的查处。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变“人盯人”为“机盯事”,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