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资深评标专家名录库,建立资深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度,负责审查和评估有异议的评标结果,对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等。
建立评标报告审核、检查和招标人对评标工作质量的反馈制度。
(二十四)加强对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选目录库,选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应从目录库中通过随机或竞争的方式确定。
因造价咨询机构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等误差幅度超过3%以上,以及因造价咨询机构自身原因延误项目招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招标投标市场,并予以曝光。
(二十五)加强合同签订履约的监督管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和中标结果及时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应当自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加强履约能力审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除外。确需更换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被更换的人员在原承担的合同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
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变更审批的有关规定。凡涉及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需要追加投资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在变更前,报送审批部门,并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设计变更导致突破原中标价5%或导致工程价增加金额较大的,报本级政府批准。设计变更导致突破原中标价10%或导致工程价增加金额巨大的,应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工程建设合同工期不超过一年的,一般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也可采用可调价差的固定单价合同,由发包、承包双方合理分担人工、主要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风险,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幅度)及价差调整的方法。价格变动在15%以内的,一般不予调整,价格变动在15%以上的,原则上只调整超过15%以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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