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核准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将招标文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审查的依据;对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招标备案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招标人修正后应重新备案。招标人违反有关备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属于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同时报送本级发改部门。对建设单位既是招标人又是行政监督部门的项目,或招标人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前在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或建议,否则视为同意;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否则视为同意备案;紧急、特殊的招标事项应当做到随即办理。重要或有异议的招标事项实行招标备案文件联审会审和评估制度,监察等监督机关参与监督。积极探索实行招标采购文件标准(示范)文本和网上备案报送制度。
建立设计、工程量和概算评估审核制度。工程量和概算在招标前应经过财政评审中心或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审,必要时可组织有关机构对设计进行评审,重大项目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审核。
采用BT、B0T等模式投资的项目,投资人一般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二十二)加强对投标人的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实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制度。
足额收取投标保证金,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合同总价的5%— 10%,采用最低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合同总价的10%— 15%。质量保证金一般为中标合同总价的5%左右。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其他投标平均报价(一般为90%以下),但中标人能够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界限适当提高履约担保和质量担保,但履约担保金最高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5%,质量担保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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