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扩大信息发布渠道。各类招标信息,除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同时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驻马店市建设信息网”、“驻马店市政府采购网”以及本地相关媒体上发布,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发布的广泛性。
(十八)建立招标文件公示制度。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前,应当在发布招标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同时公示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网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九)实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公用,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
(二十)建立非招标方式交易结果公示制度。直接发包、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协议出让等非招标方式的交易结果,实行责任制、备案制和公示制,即明确具体责任人,交易结果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60天。
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健康开展
(二十一)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各类交易项目,要按照属地原则,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禁止场外交易。
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招标条件难以设定的项目,或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过高废标的项目,可发布项目需求公告,公开征询潜在投标人对项目需求的意见和建议或委托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公告征询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家示范文本规定增加的废标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字标出。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对“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应当用具体条款予以明确。
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等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等应当由原招标人供应,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通过依法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肢解发包、规避监督行为。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不得规定投标报价低于一定金额的投标直接作废标或零分处理。
招标人一般不得要求对投标人、供应商进行现场直接考察和赋分。对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和技术含量高、产品性能差别大的采购项目,书面资料审查不能满足要求确需考察的,应成立考察组进行考察,集体决定,运用考察结果提出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