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阶段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业绩等。要调整资格预审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企业信用、业绩信誉和有无不良记录等的审查工作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评标阶段不再对上述内容进行评审。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资格预审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只要满足资格预审条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通过资格预审,不得限制通过预审投标人的数量。对于潜在投标人过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招标项目,经住建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有限数量制和打分制;实行有限数量制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9家,以保证充分竞争。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一般在开标后评标前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可在开标前至少5个工作日,就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资格、不良行为等审查内容,向行业监督部门查询,对不符合相关资质、资格等要求及有各种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行业监督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其职责管辖范围的情况出具证明,作为资格后审的依据。对投标人的业绩情况等需要作出具体审查的内容,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满足审查需要,提前提交的时间、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可在开标前对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在开标前提交,作为资格后审的依据。
(七)为切实保证资格审查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格审查工作应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得进入专家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确需进入的,招标人只能派一名代表进入专家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并不得担任委员会主任。专家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招标人辅助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八)招标人或受委托人应依法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并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接受投标人和社会监督。
四、改进招投标评标办法,克服人为因素影响
(九)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积极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使用最低价评标法,限制采用综合评估法。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时,在评标阶段仅对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主要对投标人报价进行评审。